(2015)舒民建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程千余与陈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建字第00001号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春生,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成祥,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程千余,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韦雷,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春生与被申请人程千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舒民二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13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舒检民(行)(2014)1号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建议对本案进行再审。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孙全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