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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陈开开与黄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开,黄自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5号原告陈开开。被告黄自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开诉被告黄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开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开开负担。审 判 长  王衍奎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杜大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钰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