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陈开开与黄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开,黄自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5号原告陈开开。被告黄自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开诉被告黄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开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开开负担。审 判 长 王衍奎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杜大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钰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