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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7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斌与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7773号原告刘斌,男,1967年11云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周艳涛,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雨,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法定代表人胡均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杰,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德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阴区星光路21号1楼7701号,组织机构代码57962613-2。法定代表人王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蒲德洪,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斌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