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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2014年12月9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钱某驾驶浙j×××××大型普通客车载德才小学学生自德才小学驶往临海市大田街道大田刘村。15时48分许途经临海市大田街道大洋东路大田刘村牌坊附近停车下客,随后起步行车时车辆碾压到下车乘客补玉萍,造成补玉萍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钱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肇事车辆所属的临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钱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人补小红、唐某的证言,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钱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