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王富春与怀来延昌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春,怀来延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28号原告王富春,农民。被告怀来延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狼山乡卧牛山旅游区。法定代表人翟志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春与被告怀来延昌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富春撤回起诉。诉讼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秦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