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明军与王颖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军,王颖,李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军。被执行人王颖。被执行人李振山。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喇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强制将王颖、李振山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喇镇五区5-6-2-202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赵明军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喇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谷云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