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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仲侠与深圳市贵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仲侠,深圳市贵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王仲侠。被执行人深圳市贵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仕祥。申请执行人王仲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3)58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贵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贵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105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政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振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