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林秋雄与李加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秋雄,李加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林秋雄,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李加财,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秋雄与被告李加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秋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礼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