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白占雨、柳凤琴等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占雨,柳凤琴,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白占雨,开滦唐山矿退休工人。原告柳凤琴,三隆乳业有限公司退休工人。被告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牛金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占雨、柳凤琴诉被告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占雨、柳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桂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