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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XX刚与高建国、缪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刚,高建国,缪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XX刚。委托代理人孔靖岳,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国。被告缪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刚与被告高建国、缪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9元,由原告XX刚负担。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