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XX刚与高建国、缪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刚,高建国,缪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XX刚。委托代理人孔靖岳,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国。被告缪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XX刚与被告高建国、缪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9元,由原告XX刚负担。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