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XX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1号罪犯XX,别名陈国正,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0日作出(2000)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3日作出(2000)闽刑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7月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8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7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2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7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12月因师带徒尽责分别奖励2分、1分,累计奖3分。2012、2013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1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