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纯平、郭保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纯平,郭保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00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纯平,男,1958年6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2013年4月30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被告人郭保风,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兴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因犯盗窃罪与2014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4]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纯平、郭保风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纯平、郭保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7月11日间,被告人刘纯平伙同被告人郭保风在太原市迎泽区、小店区,由被告人郭保风望风,被告人刘纯平用网上预先购买的开锁工具,大肆盗窃多辆自行车。1、2014年6月26日,在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海洋大厦前,二被告人盗窃被害人刘某捷安特ATX690D型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05元)。2、2014年6月28日上午,在太原市迎泽区解放路聚华体育场门前,二被告人盗窃被害人王某1捷安特XTCW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330元)。3、2014年6月29日,在太原市迎泽区解放路聚华体育场门前存车处,二被告人盗窃被害人孙某捷安特ATX778型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98元)。4、2014年7月3日下午,在太原市解放路聚华门前,二被告人盗窃被害人陈某捷安特ATX777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70元)。5、2014年7月4日下午,在太原市迎泽区体育西路华祥游泳馆门口,二被告人盗窃被害人梁某捷安特XTC750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492元)。6、2014年7月5日上午,在太原市迎泽区解放路聚华门前,二被告人盗窃被害人温某美利达龙行500型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37元)。7、2014年7月5日上午,在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融安培训前存车处,二被告人盗窃被害人裴某捷安特ATX778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26元)。8、2014年7月6日上午,在太原市迎泽区解放路聚华体育场门前,二被告人盗窃被害人张某1捷安特ATX777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76元)。9、2014年7月6日下午,在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尔雅书店门前,二被告人盗窃被害人王某2捷安特ATX777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87元)。10、2014年7月10日下午,在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西街九一小学旁新希望英语培训学校前,二被告人盗窃被害人李某捷安特ATX750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07元)。11、2014年7月11日9时40分许,在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海洋大厦前,二被告人盗窃被害人张某2捷安特ATX690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42元),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赃物捷安特ATX690型自行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未追回。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纯平、郭保风主动退赔各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3228元。综上,二被告人共计实施盗窃十一起,盗窃总价值共计人民币247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纯平、郭保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王某1、孙某、陈某、梁某、温某、裴某、张某1、王某2、李某、张某2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对案情况,发票复印件,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刘纯平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纯平、郭保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刘纯平、郭保风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赔各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纯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郭保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原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郝志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亚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