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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薛华珍与赵云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华珍,赵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薛华珍,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赵云霞,女,汉族,1951年2月10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薛华珍与赵玉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云霞的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