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灌商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克武与李丙刚、高西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武,李丙刚,高西玉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039号原告孙克武,居民。被告李丙刚,居民。被告高西玉,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克武诉被告李丙刚、高西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克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克武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克武撤回对被告李丙刚、高西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克武负担。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