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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1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安徽阜阳医药采供站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阳医药采供站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2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阳医药采供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人民西路。被执行人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阜民二终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936元。二、将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