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临商初字第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嘉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嘉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临商初字第0424号原告江阴市嘉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北郭庄村芦沟上28号。法定代表人章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斐,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村10组。法定代表人张志培,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嘉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嘉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嘉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嘉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430元(江阴市嘉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嘉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