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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翠花与李平阳、艾志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35号原告黄翠花,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李平阳,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艾志阳,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翠花与被告李平阳、艾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翠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翠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