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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十民初字第1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曹华与孙贵亮、刘景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孙贵亮,刘景成,刘纯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十民初字第1015-2号原告:曹华,居民。被告:孙贵亮,居民。被告:刘景成,居民。被告:刘纯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孙贵亮的楼房等予以查封,现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所有的楼房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贵亮楼房1套(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