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民三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浙江红森林物流有限公司、张小勇与张小勇、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红森林物流有限公司,张小勇,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民三初字第968号原告:浙江红森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区梅山盐场*号办公楼*号***室。法定代表人:叶长辉。委托代理人:董耀彪。被告:张小勇,驾驶员。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八都圩镇。法定代表人:黄炎生。委托代理人:郭泽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蔡赣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森林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小勇、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红森林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森林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森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浙江红森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佳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