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刑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希伟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希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499号罪犯王希伟,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希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滨中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齐州监狱检察室检察员XX刚、史晓利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齐州监狱官强,罪犯王希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王希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王希伟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王希伟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希伟提请减刑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希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考核分计40分,兑现记功1次;2014年7月、9月考核分各计6.7分,兑现嘉奖2次;2014年6月考核分计20分,兑现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王希伟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希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退缴全部赃款,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希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颖颖代理审判员 吕厥中人民陪审员 薛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