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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宝申请王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代理人那玉林,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满族,法律工作者,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王欣,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三商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宝申请执行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自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法执字第1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