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秦秋霞与符艳军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秋霞,符艳军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秦秋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米亚龙,男,汉族。被告符艳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秋霞与符艳军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秋霞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秋霞撤回对被告符艳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秋霞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承代理审判员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荟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