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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佳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秦秋霞与符艳军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秋霞,符艳军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秦秋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米亚龙,男,汉族。被告符艳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秋霞与符艳军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秋霞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秋霞撤回对被告符艳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秋霞负担。审 判 长  马志承代理审判员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荟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