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敏与丁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丁万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昂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李敏。被告丁万芝。原告李敏与被告丁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微担任记录。���、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但从2014年2月起未付利息,欠利息6000元。2013年1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分,未支付利息,欠利息46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0000元,利息10600元。被告辩称,对欠款数额无异议,但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欠据2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两笔欠款都是约定月息2分。被告丁万芝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对欠款事实、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均无异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但从2014年2月起未付利息。2013年1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两笔欠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0600元。利息部分计算为:1、借款30000元,月息2分,自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10个月),利息6000元。2、借款10000元,月息2分,自2013年1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23个月),利息46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丁万芝向原告李敏借款的事实有借据为证,被告丁万芝对欠款事实、数额及利息的计算亦表示认可,其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诉请证据充分、数额准确,利息计算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万芝偿还原告李敏欠款本息共计50600元。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0元��被告丁万芝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