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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28岁(1986年4月18日出生);2011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1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23时许至次日4时许,被告人张×在其居住地北京市东城区驹章胡同15号,先后容留芦×、王×、丁×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家中起获塑料冰壶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体育馆路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芦×、王×、丁×的证言,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身份材料、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在其居住地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对被告人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孙加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