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二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宏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吉林市宏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509号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信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泽宇,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宏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赵丽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轲,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宏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20.00元,减半收取6,510.00元,由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代理审判员 陈婷婷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