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8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顺维与徐银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维,徐银维,乔鲜花,徐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287号原告徐顺维,1958年02月03日生,男,汉族。被告徐银维,1959年07月26日生,男,汉族。被告乔鲜花,1959年07月26日生,女,汉族。被告徐文祥,男,汉族,个体,现住东胜区大兴生态小区**号楼*****室。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顺维诉被告徐银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顺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顺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迅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