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160号原告王某。被告纪某。原告王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3月10日起诉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7月判决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纪某离婚。原告本次诉讼距上次起诉不足六个月,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鞠晓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