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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青岛市豪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王立海等委托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豪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山东华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王立海,郑水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13号原告青岛市豪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华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立海。被告王立海。被告郑水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市豪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王立海、郑水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银行存款1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