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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大民初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大民初第23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喀左县平房子镇。被告:石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海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