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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陈光梅申请执行邓亚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梅,邓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梅,女,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文山州马关县人,滇中云星冶炼厂工人,现住楚雄活塞销厂。被申请执行人邓亚斌,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文山州砚山县人,无业,现住云南省林运二车队。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797号陈光梅与邓亚斌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02)楚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抚养费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玲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艳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