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三月诉张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月,张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3451号原告:刘三月,女,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张小玲,女,成年,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月诉被告张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三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三月撤回对被告张小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三月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嘉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