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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胡新娣与赵芸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娣,赵芸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43号原告胡新娣,女,193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张杨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芸芸,女,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娣与被告赵芸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并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相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