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1-07
案件名称
赖伦长与抚州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赖伦长;抚州市房产管理局;吴建强;杨文财;龚新宇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初字第9号原告赖伦长,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邱亮光,男,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乐崇,女,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抚州市房产管理局。住址: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信昌,男,该局局长。第三人吴建强,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泰昌市。第三人杨文财,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川区,第三人龚新宇,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川区,原告赖伦长不服被告抚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由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我院审理。我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同日,原告赖伦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伦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晓凌审判员 李 君审判员 曾艾雪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