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周丕海、湖南和信商旅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与湖南和信商旅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593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曾邵华,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和信商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东成大厦2206号。法定代表人文雪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湖南和信商旅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以与被告湖南和信商旅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和信商旅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湖南和信商旅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伍峻民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