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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陈守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51号罪犯陈守金,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九监区服刑。本院于1999年12月21日作出(1999)南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守金犯奸淫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1500元(已赔偿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以(2002)川刑执字第4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以(2008)成刑执字第35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0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犯应于2018年2月29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守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4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142分,月均4.58分,该犯民事赔偿1500元,已履行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守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守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5月30日至2017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玥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