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郭田华与徐巧莉、胡戎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巧莉,郭田华,胡戎锐,徐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巧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田华。原审被告:胡戎锐。原审被告:徐红云。上诉人徐巧莉为与被上诉人郭田华、原审被告胡戎锐、徐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徐巧莉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巧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金 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