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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靳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5号原告吕某甲。法定代理人吕某乙,系吕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梁海燕。被告靳某。原告吕某甲与被告靳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栗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