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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都正伟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正伟,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都正伟。被告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正伟与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正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都正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正伟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何菲书 记 员 姚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