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都正伟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正伟,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都正伟。被告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正伟与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正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都正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正伟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何菲书 记 员 姚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