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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吕田与金小华、包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金某,包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974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金某。被告:包某。原告王某甲为与被告金某、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海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金某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其中于2012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2年10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2份。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两被告均推拖不还,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2年10月6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4年9月6日的利息为9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两被告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只要求两被告支付按中国人民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金某、包某均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身份信息查询回执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1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条2份,拟证明被告金某于2012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2年10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金某、包某经本院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既不到庭应诉,也��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金某向原告王某甲出具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故被告金某可随时返还借款,原告也可随时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向被告主张债权,故被告金某应当及时履行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起诉时要求两被告支付按月利率2%,自2011年10月6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现要求两被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并未损害两被告的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包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某、包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某甲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预缴568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金某、包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李林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亚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