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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邵某一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柴某,女,汉族。被告邵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柴某和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柴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柴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