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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6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石槽乡。被告董某某,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芦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