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6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石槽乡。被告董某某,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芦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