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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毛玉波与何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玉波,何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毛玉波,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靖宇县。被申请人:何文胜,男,198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靖宇县。申请人毛玉波与被申请人何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毛玉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文胜工资款2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毛玉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1月12日开始,每月冻结被申请人何文胜工资款1000元,至冻结工资总额220000元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靖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毛玉波,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电话:1864397****。被申请人:何文胜,男,198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电话:1520439****。申请人毛玉波与被申请人何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毛玉波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支付被申请人何文胜的结余工资、奖金及履职保证金,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毛玉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支付被申请人何文胜的结余工资、奖金及履职保证金。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薛天辉审判员陈建利代理审判员邵长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