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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小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振英诉李世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振英,李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库民小额字第1号原告刘振英,男,汉族。被告李世成,男,汉族。原告刘振英诉被告李世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凤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振英、被告李世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振英诉称,2014年7月至9月,被告以未登记注册的公司名义招聘本人在该公司上班,但工资一直未发放。被告给本人打下欠条一份,写明2014年12月31日还钱。现还款时间已到,被告却以没钱为由拒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800元。被告李世成辩称,认可原告曾给我干过销售工作和欠原告的工资,但现在我没有钱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9月,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网络设备销售工作,被告未给原告发放工资。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2014年12月31日还钱。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所欠工资,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一份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网络设备销售工作,被告未给原告发放所欠工资1800元,有欠条为证,被告亦认可该事实,被告理应将所欠工资支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世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振英所欠工资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世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凤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