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中民三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黎明与广德一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明,广德一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宣中民三初字第00012号原告:杨黎明。被告:广德一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杨立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永胜,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黎明与被告广德一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网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黎明、被告一网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斌及委托代理人罗永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黎明诉称:杨黎明系《四招助你跨越职场代沟》一文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该作品被一网传媒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修改后刊载于所经营的“魅力广德”商业网站,进行商业盈利活动。一网传媒公司未经杨黎明授权,擅自将该作品发表于经营的商业网站,侵犯了杨黎明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2014年11月17日,杨黎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一网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网站上的涉案作品;2、一网传媒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致歉,并消除影响;3、一网传媒公司赔偿杨黎明经济损失18000元;4、一网传媒公司承担本案公证费800元,差旅费1200元。一网传媒公司庭审答辩称:1、涉案作品转载自《广州日报》,杨黎明发表该作品时未声明不能转载。收到诉状后,一网传媒公司立即将该作品从网站上删除,主观上没有过错;2、涉案作品仅仅刊登在一网传媒公司网站职场人生栏目下,平均每天点击量不到2人次,且该数字不排除杨黎明本人人为增加点击量的可能;3、涉案作品字数不多,不属于文学作品,文章内容缺乏独创性和新颖性,无影响力,价值不大;4、杨黎明并未因一网传媒公司转载其作品发生经济损失,一网传媒公司转载杨黎明的涉案作品未获取经济利益;5、杨黎明知名度不高,一网传媒公司作为一家地方性网站,知名度也不高,网站在线人数很少,相对于其他全国知名度较高、影响力较大的网站,一网传媒公司即使承担责任,也应当大幅度低于其他网站所承担的责任。杨黎明为证明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1、2012年4月16日《广州日报》,证明杨黎明对涉案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2、作品登记证书,证明杨黎明对涉案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3、公证书,证明一网传媒公司侵权事实、侵权起始时间、侵权实质内容、涉案网站隶属于一网传媒公司;4、公证费发票、差旅费票据,证明杨黎明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和差旅费分别为800元和246元;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和解协议,证明同类型案件调解赔偿金额。一网传媒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2012年4月16日《广州日报》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报纸只是《广州日报》子版块,影响力不大;对作品登记证书真实性无异议,涉案作品登记时间为2013年7月18日,一网传媒公司在该作品登记之前转载;对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公证费发票与本案无关联性,差旅费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住宿费、交通费过高;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调解书是双方自愿达成,非法院判决结果,且支付8000元的前提是不需要刊登致歉声明;对和解协议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认为:杨黎明所举证据1-4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述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予以确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和解协议应属客观、真实,予以确认;但不属于生效判决文书,不能当然作为本案参照的依据。一网传媒公司向本院提举如下证据:1、一网传媒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经营许可证,证明诉讼主体资格;2、网页截图,证明一网传媒公司收到诉状后立即删除涉案作品;3、民事判决书,证明杨黎明起诉三个知名网站公司及获偿金额。杨黎明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一网传媒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及网页截图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一网传媒公司转载涉案作品不侵权;对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认为:一网传媒公司所举证据1、2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本案事实,予以确认。民事判决书应属客观、真实,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杨黎明系《四招助你跨越职场代沟》一文作者,该文于2012年4月16日发表于《广州日报》。2013年7月18日,杨黎明将《四招助你跨越职场代沟》文字作品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取得国作登字-2013-A-00097011号作品登记证书。因发现一网传媒公司在经营的“魅力广德”网站上刊登涉案作品,杨黎明向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4年7月2日,杨黎明在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http://www.gd563.com/article/article-54630.html打开页面,并对载有《四招助你跨越职场代沟》一文的网页截屏予以实时打印。2014年7月3日,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出具了(2014)浙甬天证民字第2981号公证书。一网传媒公司转载时,注明了涉案作品来源于《广州日报》。一网传媒公司收到杨黎明诉状后,已将涉案作品从网页上删除。杨黎明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800元,差旅费246元。2014年11月17日,杨黎明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杨黎明系《四招助你跨越职场代沟》一文著作权人,享有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且上述权利均在保护期内。一网传媒公司未经杨黎明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登载在经营的网站上,且未表明作者身份、标明作者姓名,侵犯了杨黎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杨黎明要求一网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依法予以支持。因一网传媒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即删除了涉案文章,故判令一网传媒公司删除开办网站上的涉案文章已无必要。杨黎明要求一网传媒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赔礼道歉,本院认为,鉴于一网传媒公司侵犯杨黎明著作权的行为仅限于其开办的网站上,且一网传媒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删除了涉案文章,未造成较大影响,故由一网传媒公司在其登载涉案文章的“魅力广德”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较为合理。关于赔偿数额,因杨黎明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一网传媒公司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本案综合涉案作品的字数及价值、杨黎明的知名度、一网传媒公司侵权情节、后果以及杨黎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2500元(包括杨黎明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德一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杨黎明享有的《四招助你跨越职场代沟》一文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广德一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开办的“魅力广德”网站显著位置公开向杨黎明赔礼道歉;三、被告广德一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黎明经济损失2500元(包括杨黎明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四、驳回原告杨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广德一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庆松审 判 员 赵 萍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玉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