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保定市汇美有限公司司、夏文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定市汇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保定市汇美电器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保定市裕华西路728号康泰大厦515。法定代表人夏文祥,经理。申请人保定市汇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保定市汇美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3130XXXXX299XXXX,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日期为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汇票到期日为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收款人为临沂益康齿轮有限公司,出票人为山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背书人为临沂益康齿轮有限公司和定州市四新工业有限公司,支付人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平邑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市汇美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保定市汇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宝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