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万龙与蔡太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龙,蔡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刘万龙,男。被执行人:蔡太生,男。申请执行人刘万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067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太生在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蔡太生在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福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