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与林英雪、郑梅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林英雪,郑梅玲,福建省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44号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五一北路77号一层店面。负责人张清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平、庄芳,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英雪,男,汉族,1969年9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郑梅玲,女,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建省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118号长福花园11#-13#楼连接体综合二层02号店面,综合一层14号店面。法定代表人季庆和。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诉被告林英雪、郑梅玲、福建省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335695.42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林英雪、郑梅玲、福建省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695.42元,如若余额不足,查封、冻结其他同等金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雨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