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利通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苏州祎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利通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祎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利通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2号504、505、506室。组织机构代码:72173166-3。代表人:赵希望。委托代理人:李辉滨,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凯,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祎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乐嘉大厦2614室。组织机构代码:07465757-4。申请人利通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祎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间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祎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利通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利通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利通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祎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三、申请人利通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兴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