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某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刑初字第0012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西丰县,满族,本科文化,原系西丰县某某小学校长。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公诉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9日以辽西检公诉撤诉(201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西丰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尚兆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宿晓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