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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执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放兵与刘小牛、刘卫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放兵,刘小牛,刘卫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275-2号申请执行人杨放兵,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石牛江镇檀树嘴村。被执行人刘小牛,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罗家潭村。被执行人刘卫锋,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工,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建材路**号。申请执行人杨放兵与被执行人刘小牛、刘卫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桃民二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小牛偿还杨放兵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8000元,由被执行人刘卫锋对刘小牛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60元、执行费24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卫锋的工资存款,本案因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人杨放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文 杰审判员  崔益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